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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生产伪劣产品的查处标准是什么?

2021-10-31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超过5万元的;(二)假冒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价值超过15万元的;(三)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不足5万元,但销售额乘以三倍后,与未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总价值超过15万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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