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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或者信用监管方式;(二)产品为较高风险或...
XX(以下简称XX)主管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XX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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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为以下四种类别:(一)综合评定结果优秀的为一类企业;(二)综合评定结果良好的为二类企业;(三)综合评定结果一般的为三类企业;(四)综合评定结果差的为四类企业。
为规范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监管有效性,鼓励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诚实守信,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出口产品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调整其监管方式,加严检验监管:(一)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三)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四)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五)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六)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七)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降类企业完成整改后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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