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随着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逐年增长,由于机动车损害赔偿事故的多样化和不确定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
随着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逐年增长,由于机动车损害赔偿事故的多样化和不确定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交通事故诉讼中当被告,被诉人身损害赔偿.本人应诉时忽略了就己方车辆损害反诉对方,仅以为在答辩状中提出法官就会一并计算了.谁知法官以没有提反诉为由,拒绝列入整个事故的赔偿总额中.请问:我可以在以后的上诉中,将我方的损失再次提出吗?会不会再遭拒绝呢?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公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可以看出,法律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只是处理方式与一审程序中的反诉不同,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
承担事故责任的人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因此在事故责任未确定前无法确定赔偿主体,像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这些都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4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30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