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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实践中往往有以下表现形式:第一,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登记;第二、以虚假的实物投资...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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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不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况。 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和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2、通过虚假的实物投资程序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让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资金短期转入公司账户,然后立即转出。公司没有实际使用资金进行业务; 5、未对投资净资产进行审计的,仅通过投资者提供的少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进行验资。 你单位可以在拿出股东出资虚假的初步证据后,以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举证虚假出资,并对欠你单位的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未过诉讼时效。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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