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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股东和发起设立的发起人,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和出资期限进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出资期限不得约定为无期限,不得超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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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机关收到商事主体备案报送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受理;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该允许报送人当场更正。(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备案报送人以现场方式报送材料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备案回执;备案报送人以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材料的,商事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一)办理商事登记和备案的依据、程序和期限;(二)办理商事登记和备案提交的材料规范、表格;(三)商事主体的登记和备案信息;(四)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的情况;(五)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六)市级以上商事登记机关授予商事主体荣誉称号的信息;(七)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实施的信息;(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为推进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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