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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刑事拘留的规定如下: 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
解除刑事拘留的规定如下: 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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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法律规定: 1、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4、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1、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逮捕的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紧急情况下,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监管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属于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警察各人没有权利这么做。 2、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所以必须严格谨慎控制。警察和派出所没有拘留权。只有县级以上公安局才有拘留权。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才可以对嫌疑人实施拘留措施。 3、拘留证上要上必须有公安局公章和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局长或者副局长)的签字。警察个人没有任何权利决定拘留任何人。其他政府机关也没有权利拘留任何人。 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和法院不需要用到,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也没有拘留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中:检察院和法院认为必要采取拘留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提请行使拘留权。
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 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 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 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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