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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有煤炭销售合同案件上诉状

2022-07-24
上诉人:孟某(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年8月2日出生,现住安阳市3层东户。被上诉人:韩某(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年8月14日出生,住安阳市11号,系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安阳市路。上诉人孟某诉被上诉人韩某委托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孟某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龙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一、依法维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的 第一项,即“韩某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孟某机销售差价款4000元。” 二、依法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的 第二项,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韩某违约;并依法撤销《经销协议》;被上诉人韩某赔偿上诉人履行协议损失12005.2元和可得利益损失36000元。 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遗漏“确认被上诉人违约”的判决。上诉人在诉讼请求中请求“依法确认被上诉人韩某违约”,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了被上诉人违约,但是,在判决中未判决确认被上诉人韩某违约,却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这是判决错误和遗漏判决。 二、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的“因协议未约定解除条款,本案也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协议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的认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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