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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如何规定的?

2022-09-10
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公房管理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原房屋承租人另行提供承租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前两款规定对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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