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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控制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车辆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因此,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车辆买卖合同成立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妨碍车辆所有权转移,只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买卖车辆已支付全款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出现交通事故,由买受人承担责任。车辆属于不动产,买卖双方完成车辆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车辆的行驶和营运受买受人控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出卖人没有过错,所以,车辆交付后发生交通事故,不应由出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应由购买方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车辆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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