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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欠条法院不受理?

2021-12-2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不接受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下列起诉: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通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其他机关依法处理的争议,应当通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5)当事人起诉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件,通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批准撤回诉讼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在不得起诉期限内不予受理; (7)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起诉离婚、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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