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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不服工伤致残鉴定,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如果不服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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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您如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鉴定也是属于伤残鉴定的一种,在范围上不同。工伤鉴定和其他伤残鉴定受理的机构不同。工伤鉴定和其他伤残鉴定的鉴定标准不同。 工伤鉴定仅仅针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害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并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 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工伤鉴定使用的标准是GB/T16180一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其他伤残鉴定使用的标准有几个如:《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等。
劳动者对于工伤伤残等级结论不服的可以有一下两种做法: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5条)。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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