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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定义、量刑】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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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法条关系在理论上主要有想象竞合犯说、法条竞合说、无竞合说和牵连犯说等观点。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务骗取他人财物”的表现形式恰好落入二罪名犯罪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即外延上的重合区域,可以认为存在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对于司法适用中一直存在争议的刑法第266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功能相当于注意规定而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在适用时不能仅仅适用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而全盘排除诈骗罪的适用。 一、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关系 通说认为当法条之间存在全部重合或部分重合时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当成立中立关系或者排斥关系时则不存在。但也有学者否认部分重合法条竞合的存在,认为法条竞合只存在一法律条文全部内容为他一法律条文内容的一部分的情况。若存在部分重合也只成立想象竞合犯。对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二者的重合部分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形,而学者对其认识不同,观点也就各异。 (一)想象竞合犯说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想象竞合犯最明显的特征是它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犯罪行为为前提。该说认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侵害了两个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定义、量刑】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司法解释对于招摇撞骗罪及其处刑的规定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根据情节轻重,本款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规定了两档处刑:1.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综上所述,对于招摇撞骗的司法解释的一般情节下的量刑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招摇撞骗由于涉及到国家威信,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所以情节严重的情况,如多次招摇撞骗,行骗数额较大的就会判处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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