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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中标价格或者协议收费价格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不得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议,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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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墙体外观;(三)违反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四)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五)乱设摊点或者乱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六)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七)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音;(八)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九)占用、封闭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款规定的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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