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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继承人在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时,应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目前,由于大陆继承人一般不能亲自去台领取其亲属在台湾的遗产,因此需委托台湾的机构或...
被继承人如生前立有遗嘱,可将遗嘱送有关部门审查,在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后,即可依据遗嘱继承;如没有遗嘱,则按法定顺序继承。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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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英国遗产应注意事项 1.英国的法定继承在英国 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其遗产即由其个人代表(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以信托的方式予以出售,然后将其售得的现款清偿债务。如有多余,则由个人代表根据法律规定,在死者的某些近亲属中按以下顺序分配遗产,即:(1)生存的配偶;(2)生存的子女;(3)生存的父母;(4)生存的其他亲属。如果死者未立遗嘱,而且死后又无上述四个顺序中的亲属,其遗产则按无主物归于君主。这时,君主亦可以把这些遗产转给受死者生前赡养的人。 2.英国的遗嘱继承按照英国的法律规定,除了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外,任何人均可以立遗嘱 立遗嘱必须依照英国的遗嘱法所规定的形式要求,采用局面形式进行之,并应由立遗嘱人签名。对于年满14岁的未成年人,由于其具有部分行为能力,依法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由两名以上的见证人予以见证。同时,按照经过修改的《继承(家庭条款)法》,无论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作为受死者生前赡养的人,例如生存的配偶、未婚的女儿、未成年的儿子、不能维持自己生活的子女,以及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再婚的配偶,依法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从死者遗产中拨付生活费用的申请,尤其在苏格兰,作为死者的某些亲属,包括生存的配偶和子女,对于死者的遗产,依法享有一定的“特留份额”,不受立遗嘱人的意图或愿望的限制。 3.英国的涉外继承在涉外继承问题上,英国采用的是分割制 即:立遗嘱人的能力,在动产方面是依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在不动产方面是依物之所在地法,遗嘱的方式(形式),在不动产方面是依物之所在法,在动产方面只要符合英国法,不论是采取住所地法或是采取立遗嘱法,均为有效。在遗嘱的内容和效力上,在动产方面是采取互相立遗嘱人住所地法,不动产方面是采取物之所在地法。法定继承上的冲突规范是:动产继承是采取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的继承是采取物之所在地法。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及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①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②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亲者优先,可代位继承。③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④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⑤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大陆居民须符合上述继承人范围方可申请办理继承其在台湾亲属的在台遗产。(2)继承时效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但l992年9月18日以前死亡的现役或退除役人员的遗产继承时效,不在此范围。(3)继承数额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依法继承其台湾亲属在台遗产的,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能超200万新台币。如遗产中有不动产的,则将大陆继承人应得部分折算为价额继承,但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除外。(4)申办继承在台遗产程序大陆居民在获知自己有合法的继承权时,首先应到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能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部门办理相关的公证,而后再向台湾有关部门申办。(5)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①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②委托书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的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其他公证书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大陆继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证书办理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由公证部门寄往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正副本核对无误后,台湾受托人方可向台湾有关部门申领遗产继承。(6)其他注意事项大陆继承人在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时,应特别注意如下事项:①目前,由于大陆继承人一般难以亲自去台领取其亲属在台湾的遗产,因此需委托台湾的机构或个人为其在台湾申领遗产继承。②为保证大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大陆继承人在选择台湾受托人时应当极其慎重,以保证亲属遗产的顺利继承和调回。
(一)时效限制 立遗嘱是公民的一项私权行为,表现为公民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公民可以在遗嘱中自主决定其遗产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此类遗嘱在法律上叫遗赠)。当然,遗产承受人有权按照遗嘱接受或放弃遗产。 然而,遗嘱何时生效,遗产承受人什么时候可以接受或放弃遗产?会不会过了一段时间,就不能接受遗产了?生活当中,不少人都对此存有疑问。 对于一个形式上完备,内容确定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但遗嘱生效后,并不表明遗产承受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不受阻碍地行使其继承权利。 遗嘱继承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流转,所以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为了促进财产流转,充分利用财产,不让财产承受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国家对遗产承受人继承权利的保护期限作了一定的规制,表现在: 第一,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也即,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二)权利放弃 继承权作为一项权利,继承人有放弃的自由。然而,一项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被认为有效? 首先,必需是继承人本人作出放弃的表示,他人包括继承人的监护人都无权放弃。 其次,继承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放弃继承权须在特定时间作出。《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遗产分割后,遗产已经变成继承人的财产,此时放弃的是所有权而不是继承权。 第四,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比如,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或其他债务履行的,放弃无效。 第五,放弃继承权须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诉讼前放弃的,须以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表示,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为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口头向法院表示放弃的,继承人在笔录中签名,该放弃也有效。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翻悔的,须在遗产处理前提出,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认。 以上就是110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遗产分配顺序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遗产分配的过程当中是比较容易产生家庭内部的矛盾和纠纷的,所以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110ask.com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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