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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公民实行的合法权益受法...
上海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是:符合条件的可以生三个孩子;因为根据2021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国家现在放开三胎,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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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公民实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一、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一方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公民实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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