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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审查步骤: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
根据现行制度,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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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是人民法院对判处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死刑复核程序分为两类,一是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二是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案件。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10日内自动逐级上报,报至最高院,由最高院3名审判员组成复核庭核准,核准时必须询问被告人,核准采用全面审查原则。若最高院直接核准死刑,则由最高院院长签发死刑令,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案件,核准法院为高院和解放军军事,其他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流程并无不同。
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时间无明确规定,实践当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庭按照国家地域划分管区;核准执行死刑后,应当立即执行;该程序也可以委托律师介入,相关细节电话咨询要争取时间,提供一切可能免死的证据和情节,使被告人最后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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