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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公民申请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亲自向其住所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和文件:本人签署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本人身份证明书、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书;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放弃遗产公证的办理如下:首先,要先确定管辖问题;其次,申请人的身份必须为继承人,不能由他人进行代理;再次,填写放弃遗产公证申请表及其他资料;最后,本人签字的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机关查明事实,依法制作并出具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公证书自公证审批签发之日起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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