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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比例以及...
1、对大病保险承办服务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应当规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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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应当规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应当及时建立。 2、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第五条 (一)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意见。 (二)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三)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1、对大病保险承办服务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应当规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及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应当及时建立。 2、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第五条 (一)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意见。 (二)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三)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的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应当规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应当及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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