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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具体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一、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条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开庭时间,但审判期限已经规定,因此法院将尽快安排开庭。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判决,不得超过三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判决,不得超过三个月。可以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自变更后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判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的案件,补充调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计算审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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