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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性将户口迁移到男性户口所在地的,在男性家中享受拆迁补偿后,在老家不能再享受拆迁补偿。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为: 1、户籍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在拆迁范围内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常住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2、原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定居的志愿者)及其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有房屋所有权证,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可以安置;配偶已随军的,按照两人的照顾人口计算; 三、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原常住户口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中的; 4、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户籍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实际居住是指在征地拆迁公告日前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五、被征地拆迁人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内.户籍在外地的配偶; 6、被征地拆迁人的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结婚、退伍军人等已报户口的人员; 7、原常住户口、劳教或服刑人员; 8、在小城镇建设试点中,由于户籍制度改革,当地农业转移是非的。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实行当地农业转移政策。土地征用、当地农业转移、整体拆迁、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 9、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女儿,户籍在拆迁范围内,参与被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以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可以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该待遇的: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婚后是否随迁户口,是自愿的,只要当事人户口还在娘家村,就是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可以享受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拆、迁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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