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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育期特殊劳动保护主要有: 1、享有不被安排从事某些工作的权利。 2、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3、享有不被延长劳动时间的权利。 4、...
女职工怀孕期保护包括以下几种: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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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1)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 2)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 3)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 4)怀孕妇女的休息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孕育期特殊劳动保护主要有: 1、享有不被安排从事某些工作的权利。 2、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3、享有不被延长劳动时间的权利。 4、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5、享有延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6、享有请保胎假、产前假、产假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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