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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
被保释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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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有义务: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 2、传讯时及时到案; 三、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传讯时及时到案; (四)证人作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证人有以下义务:第一,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第二,监督被保证人的联系方式变更时,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第三,监督被保证人传达信息时立即到达事件;第四,监督被保证人不得妨碍证人作证。第五,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破坏,伪造证据。第六,如果发现被担保人可能发生或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执行单位报告。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取保候审担保人义务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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