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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案件中的第三人若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法》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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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包括三种情况:(1)生效生效裁判文件所列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判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当事人必须是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当事人;(2)主张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的权利,不能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三)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列为申请再审人,并对其再审理由进行审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理由成立,其他当事人主张的再审理由不成立的,在裁定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理由成立,不得出其他当事人主张的再审理由是否成立的结论。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理由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四、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地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不得表述;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应当注明其国籍和所在地。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地址写为住所(具体地址);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地址不一致的,地址写为住所(身份证上载明的地址)、现住所(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如下: 1、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解释行政复议法第8条排除了下列三种行政复议情形: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如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对环境保护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作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例外,如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
(一)行政复议 1、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申请人对不作为行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赔偿等。 2、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由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二)行政诉讼 1、确认违法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确认判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不宜作出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只能判决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对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判令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情形是行政主体履行作为义务的时机尚不成熟,但未明确告知相对人,相对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行政主体告知相对人暂不履行的理由。 2、责令履行判决行政主体没有履行其作为的义务且该义务还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应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救济方式。从救济的目的来看,责令履行判决是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法律补救,只有责令行政主体全面履行其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义务才能达到这一目的。 3、赔偿损失判决一种情形是认定行政主体不作为违法并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应判决赔偿损失。另一种情形是对于不能责令行政主体履行的但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不作为,也应判决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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