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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的管理规定都有哪些?

2023-06-12
第三条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 (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第四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 (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 (二)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和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 (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第五条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第六条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带和配置猎枪。非专业狩猎人员持有猎枪的,限十八岁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过两支。 第七条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枪。 第八条电影制片厂因拍摄电影需要,可以购置已经淘汰的旧式枪支作道具使用。但除少量效果枪外,其他枪支机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再能用以实弹射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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