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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定。不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违法分包: 1、分包单位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单位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
1、建设工程发包人具体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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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分包商】关于指定分包商的问题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的招投标论坛上一位网友提出的“甲方指定分包商如何结算”的问题。又重新学习《FIDIC》后体会如下: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所以非主体工程或非关键项目的分包人,应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因此也就不存在甲方或总承包指定分包人的结算方式问题。《招标投标法》之所以作了这个规定,是因为允许招标人指定分包人时,易产生权钱交易,不顾招标项目的需要,而强加于中标人接受招标人指定的分包人。但是,国际上业主指定分包商的问题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业主之所以指定分包商,是由于为了在技术复杂的部分项目中,用有技术优势的分包商在保证工期和质量的前提下更好的完成合同任务。所以《FIDIC》编制的1987年第四版和1999年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都有业主指定分包商条款。无论在招标文件或者在合同实施时的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只要承包商未提出异议(当然承包商也可以反对),即接受了指定的分包商,就被视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承包商与指定分包商之间的权利、义务、风险和责任。这个合同还应在业主和工程师(相当于我国称为的监理工程师)处备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指定分包商依据合同规定完成的工作量,工程师是通过承包商应按分包合同证明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指定分包商。如果是由于变更引起的由指定分包商完成的工作量在“暂列金额”中列支,其他都应在合同价格中列支。如果承包商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者证据,应支付而未支付给指定分包商的工程价款,经工程师核定后,业主克(自行决定)直接向指定的分包商支付以前已证明应付的工程价款。随后承包商应将业主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的金额付还业主。
要想了解分包款包括劳务分包吗,我们首先来了解劳务分包作业的含义,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也就是: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劳务分包是施工[1]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并且劳务公司不可以将承揽到的劳务再分包给其他的公司。 在这里要区分转包和分包的区别。转包,分包的是分部分项工程;分包,可能是劳务,也可能是分部分项工程。因此,劳务分包没有转包一说[2]。 劳务分包与转包的区别:(有可能的话添加词条目录,我不会弄) (1)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 (2)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如前文所述《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合法有效,不同于转包,只要认定为转包行为均无效。 (3)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工程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我国法律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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