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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正常应该由用人单位进行申报,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员工受伤是否构成工伤,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在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之前,是否属于工伤仍不确定。 在实践中采用以下两种操作方法: 第一,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员工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根据员工提供的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 暂时按病假待遇支付工资待遇。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最终结论认定为工伤的,按停工留薪期待遇补足工资差额。 第二,虽然员工的工伤认定结果尚未最终确定,但用人单位认定员工受伤属于工伤,也可以在工伤认定期间按照停工留薪期待遇向员工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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