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法院采信证人证言需要该证人证言是通过合法手段收集的,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是真实的,与案件有关联的,再经庭审质证...
法院采信证人证言需要该证人证言是通过合法手段收集的,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是真实的,与案件有关联的,再经庭审质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证人证言是证人对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证人始终是案件的第三者,证人证言永远不等同于当事人的承认。因此,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这有限的效力也要经过法官的认证,达到内心确信,才能成立,证人在作证时,其证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实,即一些猜测,推断或评价性的东西。法官在判断证人证言时,要将证人证言中的假性事实予以抛弃,保证案件的客观情况,才能予以慎重定案。笔者认为,判断证人证言时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要认真审查证人的资格。其次,审查证言内容,从证人证言的不可替代性、客观性、关联性方面予以审查,对证言中的主观分析部分、无关部分、虚假成分予以舍弃。第三,审查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对证人自身的品德、智力状况、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进行综合判断。第四,审查证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判断也存在一定困难。一般情况下,如果以单一证据来评断,书证的证明效力要稍高于证人证言。因为书证能客观真实反映民事行为发生时民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具有适格性,并不意味着其证言具有可信性,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需要在法庭上由法官依据证据规则进行识别、判断,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或利害关系,有为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方面的动机,会导致其证言的不可靠。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6人已浏览
289人已浏览
238人已浏览
3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