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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1.民法典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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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3.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军人还未退伍退伍费离婚怎么分,从我国的《婚姻法》里面,我们可以找到答案。该条文中就规定了,我国现役军人或者退伍、转业之后领取到的属于自己的伤残补助金、自己的伤亡保险金以及医疗生活方面的各种补助费用,这一部分,都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当军人退役之后,其前妻是不能再次对这笔财产进行分割的。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有关军人的离婚案件的时候,如果财产分割涉及到了军人自己的复员费,以及自主择业费这些费用的时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部分财产,计算标准按照双方但是人婚姻关系存在的年限乘以年平均金额数,这样来计算。根据我国婚姻法里面的一些规定,如果退伍费是军人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是能够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如果因为军人一方身体受到了伤害,这时候军人得到的医疗补助费用,以及生活方面的补助费用,都不能认定为双方的共同的财产来处理。所以关于军人在退出现役之后的复员费用以及自主择业的费用,可以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分割这个共同财产不能按照平均的方式来分配,需要结合婚姻关系存在的时间来计算。军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退伍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时间,不应该从军人开始退伍之后算起,应该从自己知道对方退役之后算起,这就是说,失效的时间是以从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去计算。另外,根据军人结婚之前的兵龄,结婚之前的军衔,部队为其计算的退伍费用,这一部分财产应该属于军人的一方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不能被放在双方共同财产里面一起被分割。在军人和其配偶结婚之后,根据兵龄以及军衔所算的退伍费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1.民法典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3.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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