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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
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学校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如果纯属是意外,无法预计的情况而造成,学校没有过错,则学校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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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其责任的划分是很复杂的,主要是根据受伤时的情况,以及伤者的行为能力来判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责任应当由侵权方进行赔偿,但是,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学校受伤,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你可以对符合楼层要求的住户,提出由其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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