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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诽谤罪,煽动民族的仇恨、民族歧视罪,破坏选举罪等; 2、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国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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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限定看,掠夺政治权利既能够附加适用,也能够独立适用。独立适用掠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掠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按照刑法的限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主刑是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附加刑是指增加主刑适用的刑罚,既能够附加主刑适用也能够独立适用。掠夺政治权利刑罚即是既可单独适用又能作附加刑的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掠夺政治权利,是当作一种不掠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与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附加适用掠夺政治权利的爱人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有意杀人、蹂躏、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掠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是指犯有特定罪行的犯罪者,法院判决在一定时间内剥夺所享有的以下政治权利:1、选举权和选举权2、发言、出版、集会、社会、游行、示威自由权3、担任国有机构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在一定条件下,被终身判剥夺政治权利是可以恢复的。 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被终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从徒刑完成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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