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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的条件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
公司自行解散条件具体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已经到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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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可以在出现下列情形时由持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1、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2、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1、请求的主体须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2、公司必须陷入僵局,即客观上存在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情形。 3、公司僵局的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4、公司僵局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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