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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拆迁安置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或实质违法,有的话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看拆迁安置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或实质违法,有的话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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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行为属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出复议,复议期限为知道之日起60日内。如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由于双方协商后签订,法律地位平等,一般为民事合同,对协议不服,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1、起诉。起诉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起诉。 2、审查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开庭。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 5、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条例》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的两个环节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作为救济途径:一是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二是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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