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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拘留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留最长30天。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同,侦查阶段最长为7个月,审查起诉阶段为1个半月,一审(法...
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7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最长羁押期限即8个月零7天。是否超期羁押要分阶段。一般情况下,在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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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一般情况下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七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召唤、拘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的拘留最长30天。逮捕后的拘留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同,侦查阶段最长7个月,审查起诉阶段1个半月,一审(法院)2个半月,二审(法院)2个半月,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变更管辖的案件重新计算办案(拘留)期限,发现新的(漏)罪的案件办案(拘留)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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