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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的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中国XX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银行、证券、保险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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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和有关行政法规,应当给予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实施处罚。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还可以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为规范发行人、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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