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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为债权债务纠纷,只要证明是转账给借款人,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若为其他纠纷,上诉,则还要证明此项证据与纠纷具有关联性 3、转账借款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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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凭条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如果仅仅只有转账凭条,是无法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其意义在于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虽然银行转账可以证明一方向另一方转账的事实,也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但不能完全证明双方贷款关系的建立。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存在借贷关系的一方还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合意的存在,否则需承担不能证明的责任。因此,在贷款关系过程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应注意借据、合同的出具和其他证据的保全,切实维护自己的利益。
转帐凭条必须经银行盖章才具有证据的效力。单凭转帐凭条作证,还是单薄了点。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第5条的规定,借贷案件的证明要求较高,只有借贷关系明确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借贷事实存在疑问或不明确时,则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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