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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资质等级开展供热经营活动;(二)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三)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资质等级开展供热经营活动;(二)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三)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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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理预案。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于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抢修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暂停供热的,应当于当年10月15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两个采暖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理预案。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于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抢修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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