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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居民燃气用户中推广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确保燃气使用安全。单位燃气用户应当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设置...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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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检查、维护和更新档案,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加强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维护更新的,以及未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报废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城镇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站;已经建成的,在城镇燃气管网覆盖瓶组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镇燃气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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