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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啊

2023-03-31
本院认为,2003年4月时秀阁与被告东方集团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住宅)》,并于2003年4月7日交纳购房款5万元,2007年双方再次签订《购房协议书(住宅)》,并向被告东方房地产公司交纳购房款6万元,前后两次《购房协议书(住宅)》均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应认定时秀阁与二被告均建立了合同关系,被告东方集团公司虽在签订该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但在原告起诉前,被告东方房地产公司已于2008年取得商品房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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