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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不是二年,而是六个月,该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后起诉的,有效期限是十...
起诉期限延长至二年,与司法解释的精神相一致。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解释》第4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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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和行政法律法规中,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均有规定。如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发现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司法机关都是立即立案调查,如果是案件比较特殊或者是有流窜作案等情况下也是可以申请延长审查期限的,那么在检察院通过了批捕申请后也是会由公安机关来执行逮捕程序的,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提交的批捕申请证据不够充分时,也是会驳回批捕申请。
所谓“起算日”就是指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开始计算的具体日期。根据《》和《若干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是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开始计算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提起行政诉讼,何为“知道”?法律未作相应解释,通说认为,所谓“知道”应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另外,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根据《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其起诉期限的起算有三种方式: (1)自申请之日起60日;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可随时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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