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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最大限度地追回资产,做到应缴尽缴。下列资产应依法全部追缴: 1、非法集资人所有的全部涉案资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其它...
公安机关应最大限度地追回资产,做到应缴尽缴。下列资产应依法全部追缴: 1、非法集资人所有的全部涉案资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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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 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并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三、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关部门关于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四、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关于追缴非法集资脏款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当中要注意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配合。审判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难以解决的,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必须追缴1、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或工作组)。 2、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的发布工作。 3、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
应该没有关于追缴非法集资脏款的法律法规有分到那么细,个人理解,已分得的红利应当追缴: 1.非法集资一般都以高回报为诱饵,这样的回报在目前国内的金融背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怕非法集资者不是出于诈骗,而是的确将资金用于投资增值也不行。 2.据你所问,本案例中非法集资者是出于诈骗目的在“集资”,他一般都要在前期拿出部分集资款来用于“分红”,以诱惑更多的“群众”出资。所以,前期参与“分红”的群众实际上成了这宗诈骗案的“客观参与者”,起了“道具”的作用。当然,这些群众他不知情(或者虽然知情也可以辩称不知情),但“不知情”只能作为逃避“共谋诈骗犯罪”惩罚的托词,不能成为获得“不当得利”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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