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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
信访人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信访事项是: (1)反映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 (2)举报国土资源管理违法行为; (3)检举国土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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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国家设定的下情上达的渠道,原则上百姓的所有意见和建议都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向国家提出。具体说来,对下列4类事项,百姓可以提出信访: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各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各级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4)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百姓对各类事项的信访,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是提出批评,也可以是对国家机关的决定提起申诉,还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4)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5)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4)属于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法院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决定不服的申诉。 (4)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各级人民检察院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申诉。 (4)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信访是国家设定的下情上达的渠道,原则上百姓的所有意见和建议都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向国家提出。具体说来,对下列4类事项,百姓可以提出信访: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各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各级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4)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百姓对各类事项的信访,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是提出批评,也可以是对国家机关的决定提起申诉,还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4)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5)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4)属于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法院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决定不服的申诉。 (4)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各级人民检察院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申诉。 (4)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14、15条北京市信访条例第12、13、14、15、16条
《信访条例》规定:(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到这些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2)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信访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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