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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夫妻协议离婚、一方立字据主动放弃孩子抚养权,是无法律效力的。因为,抚养子女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无权放弃抚养的权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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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即有效。此外,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中的“必要时”应理解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一是抚养费应定期给付。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无论是按月还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给付,为了便于执行,都应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加以明确。 二是如果有经济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用。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前述法条所规定的抚养义务应作狭义的理解,即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定的,是带有人身性质的义务,所以不能用协议来排除。协议离婚放弃抚养费的约定实际上是排除了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的约定已经排除了子女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应为无效。一方起诉至法院,另一方以协议进行抗辩的,法院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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