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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存在贷款的,一般是由获得房产的一方独自还款,房产的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可以协议或者选择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取得...
两种情况: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协议进行办理; 二、但是人没有约定的,男女婚后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购买并办理了按揭贷款的房地产,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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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房子贷款还没还完多的话,贷款由获得房子产权的一方进行偿还。在离婚时,按揭房的贷款不应当与夫妻债务一样,由夫妻共同偿还,而是由取得产权的一方个人偿还,因为,产权归这一方,贷款也应当转移到这一方。
离婚后房子贷款没还完怎么办 1、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若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若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判决。 2、通常情况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财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离婚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通常意义下的房屋并无区别。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3、一方面,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按照上述的分析,这类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 4、另一方面,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5、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而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或者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的分配,也只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
在双方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就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协商处理,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继续还贷,给另一方首付部分和婚后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的增值一半的补偿。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离婚后房贷谁来还?1、当房屋产权仍未确定时首先还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子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的,至于属于谁,要到按揭付清取得所有权后,由离婚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且双方都主张该房子所有权,则可在双方已付款基础上进行竞价,即出资多的一方获得所有权。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解决。2、房贷是一方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按揭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该房屋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注意:因为是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所以即使结婚后是以按揭的方式继续以个人财产支付贷款。或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或部分以个人财产支付、部分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的。不论在离婚时,按揭款是否支付完毕,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原购房方所有。若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则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2、当房屋产权已确定时,房贷是夫妻共同债务,需两人共同偿还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及结婚后以一方名义或夫妻双方名义购买房屋,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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