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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赠与不动产产权变更是否征收营业税?

2022-10-29
(深地税发[2001]810号2001年12月21日)宝安分局:你分局《关于个人继承赠与等涉及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行为是否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2001]339号)收悉。对个人继承、赠与等涉及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批复如下:一、个人因继承和夫妻离婚而进行财产分割所引致的不动产产权转移,不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不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发布部门:深圳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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