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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要负刑责。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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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条件之一是损害尽可能小的合法权益去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只有牺牲较小的权益保护较大的权益,对社会、国家和人民才是有利的。如果本末倒置,因小失大,避险是为了保护较小的利益,而牺牲了较大的利益,这种紧急避险就超过了必要限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的紧急避险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此,若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要负刑责。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首先,所采取的避险行为必须是当时情况下迫不得已而为之的,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然后更重要的标准是,采取避险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必须小于发生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采取避险措施后造成的损失,比放任危险发生造成的损失还要大时,就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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