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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一般附着物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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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一般附着物按规定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3、附件4)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龙泉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以补偿,并责令其无条件拆除。 (四)青苗补偿费当季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5)执行。第十二条地面附着物、多年生经济作物及树木补偿按实折价补偿。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及珍稀苗木迁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通过审价或审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内容,事关被征地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对于推进征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自1992年起,由市级政府制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征地补偿争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机制,各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山东省征地补偿条例,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报省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并适时作出调整,最迟5年调整一次”。目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已经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组织各市开展标准制定工作。
种类类型名称单位规格补偿标准(元)青苗水田亩有种植 1600旱地(水浇地)亩有种植 1300地上附着物荔枝、龙眼平方米已投产 55枇杷、柚、香蕉平方米已投产 35芒果、石榴等杂果平方米已投产 25荔枝、龙眼株大苗、中苗、小苗 15、 10、5枇杷、柚、香蕉株大苗、中苗、小苗 10、 8、5芒果、石榴等杂果株大苗、中苗、小苗 8、 6、4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附件 2、 3、 4、5的规定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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