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一些问题的说明》规定,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
开设赌场的立案标准是只要存在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本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退回侦查是在原有的侦查工作中发现了漏洞,人民检察院这样的决定也正是为了维护司法机关的执法权,法律制度的公正和权威。公安机关非常清楚,第2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还不能完善证据链条的话,所谓的开设赌场罪只能按存疑不起诉处理,这样的案例也很少。
1、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9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109人已浏览
13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