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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协议方式和起诉方式。起诉变更的理由是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不管是协议要回,还是起诉要回,都必须经过法院的许可,那么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准许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呢?司法解释规定了如下几种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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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以下情形的,不直接抚养女儿的一方可以起诉夺回女儿抚养权: 1.与女儿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女儿的; 2.与女儿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女儿行为;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女儿,愿随己方生活,己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起诉女儿监护权的任何条件: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有不良影响; 二、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同住,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般来说,离婚后想要回子女抚养权的话,可以通过两种方式: 1、要回孩子的抚养权的两种形式。要回孩子抚养权,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意思是说夫妻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二是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2、关于要回孩子的抚养权诉讼和审理。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另外,依据《民诉320点意见》,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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