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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转让中的股票原值实际上是股票的货币价值。 个人转让所有权的原值用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获得的所有权,以实际支付的价格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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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规定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股票转让中的股票原值实际上是股票的货币价值。 个人转让所有权的原值用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获得的所有权,以实际支付的价格直接关系到所有权的合理税金和确认所有权的原值 (二)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方式获得的所有权,由税务机关认可或认可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资产价格直接关系到所有权的合理税金和所有权原值的确认 (三)通过免费转让方式获得所有权,具备所有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方法(试行)第13条第2项的情况下,根据获得所有权的合理税金和原所有者所有权的原值和确认所有权的原值 (四)投资企业资本公积、盈馀公积、未分配利润增加股东,个人股东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过增加额和相关税金和确认新增加股东的所有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况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所有权的原值。
《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三)对于股东未实缴出资情况下能否转让股权未作明确规定,当然也即无明文禁止。因此,股东未实缴出资情况下也可以转让股权。未实缴出资,包括如下两种情形: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履行出资义务而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到达,股东尚不需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履行出资义务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可能承担以下责任: 1.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如前所述,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2.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以下简称“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可能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前述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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