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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有哪些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
一、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有哪些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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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无因行为的理解。无因行为是不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不论原因是否欠缺、违法等,该行为自完成时起发生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制约。也就是说,无因行为不是讲该行为没有原因,而是讲该原因与其效力没有关系。 第二、将无因行为理论具体到委托代理合同与代理权授予的分析。代理权授予是无因行为,是指不管别人是否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只要进行了代理权授予,即产生了代理权授予的法律效力。 第三、举例说明。典型的委托代理合同: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典型的代理权授予:公司向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公司向员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代理权授予的原因行为”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的双方律师行为,也是公司进行代理权授予的原因行为。“而代理权授予是一个单方法律行为,同时是无因行为。”是指: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是一个单方法律行为,不论公司与被委托人(律师、员工、甚至是其他没有关系的人)是否存在原因行为,该代理权授予的行为均为有效。极端点说:公司授权给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即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也没有雇佣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也是有效的。
其效力包括:对债务人的效力、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虽然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权利行使的结果仍归属于债务人,即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有关权利归于消灭,所获得的利益应归债务人。代位权并非是优先受偿权,只有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才可代位受领,但仍将受领的财产列为债务人总财产之列,以作为强制执行之预备。此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 2、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对于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来讲,无论权利是由债务人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无影响。因此,凡是第三人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以对抗债权人,如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需要指出的是,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债权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务人作出履行。否则,不仅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构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因而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时虽可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不得专供清偿自己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自己受领的财产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且必须是仅有一个债权人。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如果其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权人分享,或由数个债权人平均分担,则其支出的费用应优先受偿。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 1、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2、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4、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受到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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